台湾海峡到底是不是“国际水域”?
台湾海峡的法律地位如何?中国是否对其享有主权?军舰能否开入一个沿岸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汉堡大学国际海洋法教授普洛斯(Alexander Proelß)就以上问题接受外媒专访。
普洛斯教授:"国际水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口语当中人们说"公海"。台湾海峡包括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但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航行的规定是跟公海一样的,即如果涉及航行,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拥有同等地位。不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同时它也受到国际法的承认。
普洛斯教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明文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有航行自由,但它只用了"船只"一词,没有做战舰和商船的区分。于是,一些国家,包括中国,则理解成这里的自由航行不包括战舰,而大部分国家不这样认为。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到战舰是否在专属经济区拥有航行自由权,这里便出现了法律上有争议的地方。
再加上,各国的实际行动不一致。而实际行动对解释国际法法条意义重大。
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可能在专属经济区完全禁止外国军舰通过。但相关战舰如果参与军事演习或者测试武器的话,就出现了一个灰色地带,应该说,自由航行不涵盖上述内容。
普洛斯教授:大约四分之三的国家。四分之一的国家认为,在专属经济区的自由航行不包括外国战舰。墨西哥就曾抗议外国战舰驶入其专属经济区。
普洛斯教授:沿岸国家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只拥有个别的经济开发领域的主权权利,比如从事渔业、开发油气等。
普洛斯教授:对中国而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常被称为"海事宪法")是最关键的法律依据。皇家88娱乐注册美国没有签署该法。美国依据的相关法律是1958年生效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习惯法。但一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部分规定同时也是国际习惯法的内容,因此也对美国有效。
普洛斯教授:即便同意中国的立场,即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由航行规定不适用于战舰,但国际法相关的条文还规定,可在考虑相关国家的利益以及要求忠诚和信赖的情况下,就通行个案做出决定(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9条)。相关国家必须就此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沿岸国家(如中国)不拥有基本否决权。在我看来,沿岸国家无权单边处理外国战舰通过专属经济区事宜。
中国拥有面积广大的海上专属经济区,在南海是这样,在台湾海峡也如此。我认为,这里故意混淆了法律概念,以阻止做出明确规定。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的事实。
依据1958年公海公约,不属于领海或内水之海域即为公海。1982年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对公海的定义: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及内水以外的海域是公海。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各国在公海均享有:航行自由、捕鱼自由、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公约第八条规定,军舰在公海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之管辖。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并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要到1973年至1982年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才确立下来,因此在这之前的海洋公约,只有领海与公海之分。
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各国也有不同的意见,发展中国家以及部分发达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苏联、美国等海洋大国主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认为专属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
领海不同于领土,理论上,各国船只是可以无害通过其他国家领海的,“无害”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比如民用船只),“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非经许可不得停泊和下锚。
海峡国际
所有国家、所有海峡国际船舶均享受无害通过权。但相较民船,各国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某些国家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获得事先许可或通知。沿海国家大多主张军舰事先取得许可或通知的方式通过本国领海。发展中国家普遍不接受军舰无限制的无害通过权,发达国家特别是海洋国家则积极主张军舰享有与民船一样的无害通过权。